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2160号
原告:江苏熊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华村)兴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徐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钥,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有凯,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1号39幢16层。
法定代表人:刘永政。
被告:北京华展汇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院13号楼二层201-29室。
法定代表人:王征戍。
原告江苏熊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展汇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熊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熊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熊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胡珍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