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7民初4527号
原告:***,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主任。
被告: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政,董事长。
被告:张开岐,男,43岁,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张开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天津市宁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张开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天津市宁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张开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金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