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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517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轩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路163号5楼B区-1-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8720441XT。
法定代表人:倪士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枝,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卉,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56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3511X8。
法定代表人:裴自川,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1号39幢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231088J。
法定代表人:刘永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源,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南滨江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0029728157。
负责人:谢高,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军,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轩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轩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轩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轩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轩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东方
审判员劳暖君
审判员杨竞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徐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