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淮安市文杰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与淮安新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文杰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与淮安新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7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91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文杰劳务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新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淮安市文杰劳务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安新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