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91民初2899号
原告:***。
被告:淮安新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誉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安新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