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文杰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中民终字第1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新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文杰劳务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尹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新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文杰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淮开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新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文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争议工程竣工后,***作为新城公司的代表在接收文杰公司递交的工程结算单时,在工程结算说明页写明“2013年10月29日签收工程结算单,但内容不齐全,仅计算增加工程量,未完及需扣除的工程量未列入”,说明***虽然签收了工程结算单,但认为工程结算单内容不齐全,其并不认可工程结算单的内容,一审以该工程结算单作为确定文杰公司工程总价的结算依据错误,本案应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文杰公司的工程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淮开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5531元,退还上诉人新城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季明丽
代理审判员田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