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中民终字第02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淮安分公司。
负责人濮之雪,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安新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淮安分公司、淮安新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9元,减半收取11454.50元,由上诉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炜
代理审判员黄金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黄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