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03执245号之一
被执行人淮安市宏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75321926-9,淮安市清河区丰球白鹭湖庄园熙园36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2020)黔0203执245号之一裁定书,于2020年0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淮安市宏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淮安市宏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淮安市宏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3200172533605250311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