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0221行初104号
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14-1)。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本好,男,系该公司职员。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侠,男,系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198810448315。
被告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中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520200009450657M。
法定代表人张锡钢,男,系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石鸿飞,男,系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淮安市宏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丰球白鹭湖庄园熙园36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3219269T。
法定代表人秦继胜,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清荣,男,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男,系钟山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21101436。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淮安市宏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清荣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庆
人民陪审员 陈清荣
人民陪审员 冷 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付艳玲
书 记 员 王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