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积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1012号 申请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古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570083(1-1)。 法定代表人:许向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新积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会西路3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5639486X。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积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积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为准)。申请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积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