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26执恢78-1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涟水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长。
淮安市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涟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000元。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原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中心村二、三号***6楼(含阁楼)以113.61元裁定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余款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还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按程序折抵部分财产,同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朱军
执行员*昊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