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执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华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8191.1元及利息(以868191.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江苏华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泰兴根思路集美雅苑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华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881.76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0元;驳回江苏华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0元,减半收取8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00元,由江苏华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100元(上述费用江苏华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189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江苏华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14690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费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江苏华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 一、2023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2月3日、2月6日、4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6个已被本院冻结(均余额不足),期限起始日期2023年2月6日,冻结期限一年。另**,本案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均余额不足),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9月6日,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尚未备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 三、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2023年5月5日,被执行人开发负责人到庭接受执行谈话称:“我是公司的开发负责人,目前也是我和政府对接“保交楼”项目,我公司所有的房子早就都卖掉了,目前我公司在全力配合政府做“保交楼”的工作,我公司开发的楼盘是分五个批次,目前已经交付三个批次。公司目前没有财产,售楼处这些都是社区用房、物业用房、**用房,都是要移交给政府的。这个项目整体是亏损的,大概亏了一个亿左右,因为当时拿地时成本比较高,后来因为市场各方面的原因亏损了。” 四、2023年5月2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3年5月18日,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发送短信的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3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