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长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朝阳长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朝阳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执恢222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长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黄河路五段208号。
法定代表人:高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慕容街9号A座112室。
法定代表人:刘锡威,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长江路六段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朝阳长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03民终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本金27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凤鸣街86号(天骄城小区)12户楼房一并拍卖,因案外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案外人对包括上述房产在内天骄城小区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撤销拍卖。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通过传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信息。经本院通知,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303执恢2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利
审判员 张殿志
审判员 郭 晖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