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891民初3030号
原告: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浦广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与被告**、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八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八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博雅公司返还3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2日,原告指派***向被告博雅公司支付30000元用于办理高级工程师职称业务,但该公司未办理成功,经过协商,**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到***人民币30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退还。**2019年1月16日。”但被告在出具欠条后逾期未付,将***母女的微信拉黑,拒绝付款。现诉至法院。
被告**、博雅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2日,***向被告博雅公司支付30000元用于办理高级工程师职称业务,***时任原告八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博雅公司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其法定代表人**向***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到***人民币30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归还。**2019年1月16日。”**未归还。
审理中,***认可其是代表公司向博雅公司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作为八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向博雅公司支付办理工程师职称的款项30000元,应认定八方公司为合同相对人,原告主体适格。因**以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条,其承担了博雅公司的债务,八方公司接受了**承担债务的行为,故应当由**个人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3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29)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