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64号
原告: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891715467,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纬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宝,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
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乡政府行政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浦广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郑清,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
所律师。
第三人:陈佩恒,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高,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清,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佩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60元,变更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晓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