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019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乡政府行政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浦广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女,199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朱林,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龚正军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  石 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