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341号
申请人: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乡政府行政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浦广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申请人:李良兵,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人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良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良兵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360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良兵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合计限额为360000元。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