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557号
原告: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