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民终2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阚乃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鲲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嘉禧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鲲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为此,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向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令其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告知“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诉处理”。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签收通知书,但至今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法律规定,应按上诉人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