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被执行人:江苏鲲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06724-5,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鲲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 军
审 判 员 张晓玉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洁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