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鲲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颐亭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财保40号

申请人:**,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成吉,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颐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TAE3P1R,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8号唯亭科技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宇淮。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4326072L,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

被申请人:江苏鲲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570672456,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旧街村。

法定代表人:周玉国。

被申请人:孙守军,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颐亭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鲲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守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颐亭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鲲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守军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26018.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颐亭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鲲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守军银行存款626018.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新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