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吉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吉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被执行人:南通吉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82950248G,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吉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苏0982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通吉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通吉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0元、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 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广宇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