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城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大塍村,组织机构代码73225248-1。
法定代表人蒋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正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大塍村,组织机构代码:14282655-3。
法定代表人蒋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蒋顺军,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吴幸,女,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长城公司与正天公司、蒋顺军、吴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1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正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长城公司代偿款2010934.86元及利息(以2010934.8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如正天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蒋顺军、吴幸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7854元由正天公司负担(对正天公司不能清偿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蒋顺军、吴幸各自承担正天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六分之一)。因正天公司、蒋顺军、吴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正天公司、蒋顺军、吴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6月6日、2018年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正天公司、蒋顺军、吴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正天公司、蒋顺军、吴幸名下的银行存款金额较小,无实际执行的必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正天公司、蒋顺军、吴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正天公司、蒋顺军、吴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正天公司、蒋顺军、吴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028518.8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闫文杞
审 判 员 叶棋刚
代理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