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3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城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大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2252481H。
法定代表人:蒋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兴市正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大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26553D。
法定代表人:蒋顺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城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正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宜兴市正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长城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655600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55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78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8998元由正天公司负担。长城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故由正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长城公司支付。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并申请终结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2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