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2民催7号
申请人: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宜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7979D。
法定代表人:杨富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红庆,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4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营业部,票据号码为001000412902154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23日,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出票人为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理工大学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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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蒋立军
审判员 周 清
审判员 吕 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晨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