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412号
原告: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宜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7979D(组织机构代码25047797-9)。
法定代表人:杨富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兴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兴昆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55236668(组织机构代码58552366-6)。
法定代表人:吕大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丰公司)与被告宜兴昆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振丰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振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振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97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97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昆仑公司自愿同意由其负担。
审判员 钱叶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