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833号
申请人: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宜兴节能环保产业园一期二标段6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7979D。
法定代表人:杨富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瑞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画溪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AME92K。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
申请人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丰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瑞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格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振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瑞格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振丰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