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833号
申请人: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宜兴节能环保产业园一期二标段6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7979D。
法定代表人:杨富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瑞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画溪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AME92K。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
申请人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丰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瑞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格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振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瑞格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振丰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