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33某某与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733号
原告:***,男,195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宜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7979D。
法定代表人:杨富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