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606号
申请人:宜兴市***伟芹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宜兴市******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TE6XB8W。
经营者:***,女,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申请人: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宜兴节能环保产业园一期二标段6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797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伟芹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伟芹建材部)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伟芹建材部已经提供了江***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伟芹建材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20元,***建材部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