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2375号
原告:盐城俊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建丰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X98QE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宜兴节能环保产业园一期二标段6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797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俊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盐城俊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盐城俊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俊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盐城俊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