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涿州市源伟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1912号

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松林店镇工业区工业西路与政府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63437104L。

法定代表人:栾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磊,公司员工。

被告:涿州市源伟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林屯乡马当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0849592936。

法定代表人:张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源伟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48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发电机等设备,原告已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付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000元。故起诉,望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书列明的事实及理由部分与被告主体不一致,前后矛盾。故原告起诉无明确事实及理由,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范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