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2849号
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松林店镇工业区工业西路与政府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63437104L。
法定代表人栾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谦、任祥祥,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曦路7号院7号楼1层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3705853K。
法定代表人王晓芹,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