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1352号
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松林店镇工业区工业西路与政府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栾坤,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保定恒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保定恒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