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立威电力电气有限公司、雄县禹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8民初378-2号
原告:西安立威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产业园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禹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龙湾镇龙北村。
法定代表人:刘磊。
被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涿州市松林店镇工业区工业西路与政府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栾坤。
被告:北京华力通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9号永泰绿色生态园A08。
法定代表人:韩玉辉。
被告:北京龙德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路77号A楼-1号。
被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土木镇土木村怀来国际葡萄酒文化旅游城(一期)葡萄酒交易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李振奎。
西安立威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雄县禹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力通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龙德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立威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立威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润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