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81民初1910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松林店镇工业区工业西路与政府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63437104L。
法定代表人:栾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振杰,北京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曦路7号院7号楼1层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3705853K。
法定代表人:王晓芹,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鸣翔、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涛,男,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振杰、被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鸣翔、刘玉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2463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2463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支付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变压器及附属设施,但是被告未能按时足额的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2.原告提交的变压器产品为假冒伪劣的不合格产品,其以铝芯绕组变压器冒充铜芯绕组变压器出售给我方,我方没有付款义务;3.原告诉求是按照铜芯绕组变压器计算货款,我方认为原告无权按照铜芯绕组变压器价值向我公司主张货款。
反诉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更换我方已经使用的全部变压器为质量合格的对应型号的铜芯绕组变压器;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销售金额三倍的赔偿金27100710元;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反诉人从被反诉人处采购变压器,变压器总货款涉及已给付金额5708940元,现又起诉未付金额3324630元,共计9033570元。2015年,被反诉人提供的用于北京金航线国际商务酒店配电室项目中的变压器发生融毁事故,原因是被反诉人将约定购买的铜芯变压器擅自替换为铝芯变压器,质量严重不合格,无法达到设备使用的相关参数与标准。事发后,被反诉人承认自行将设备中铜芯部件更换为铝芯部件,并承诺更换已投入使用的变压器并承诺终身质保。由于涉案变压器数量多,被反诉人始终未采取替换、维修等保障措施。被反诉人故意制造伪劣变压器设备,以次充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损失即9033570元×3=27100710元。
反诉被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在买卖过程中并未明确约定变压器是铜芯还是铝芯;2.法律未规定铝芯变压器就是不合格产品;3.反诉人反诉请求计算方式包含了原告主张的货款数额3324630元,形成对欠付我方货款金额3324630元的自认;4.反诉人主张的三倍赔偿已过诉讼时效。5.反诉人主张的三倍赔偿问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诉被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对反诉继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不同型号的变压器,然后再销售给其他用户用于工程项目。2015年,原告出售给被告的使用于金航线国际商务酒店配电室项目中的一台型号SCB10-1250KVA变压器发生融毁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经协商,原告对发生事故的变压器进行了更换。原告的前法定代表人韩朝为被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我司河北华威电气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长期合作关系,我公司长期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变压器,因在金航线国际商务酒店配电室项目中的变压器发生质量事故,经调查发现变压器绕组为铝芯绕组变压器,而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我河北华威电气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变压器时,所有变压器绕组要求为铜芯绕组变压器,所以经过***公司调查发现我河北华威电气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变压器全部为铝芯绕组变压器,在此我河北华威电气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1.我公司承诺在所有使用我公司变压器的项目中,对变压器进行更换或维修,费用由我司承担;2.我公司承诺未更换的变压器由我公司负责终身质量保修,费用由我方承担;3.本承诺不是双方就变压器问题解决的最终方案。”该承诺书有原告公司盖章及前法定代表人韩朝签字。落款日期:2015年11月21日。
原告认可销售给被告的变压器中,油浸式变压器是铜芯绕组的,干式变压器为铝芯绕组的。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制造、维修、销售变压器等项目。
另查明,原告出售给被告的变压器中只有金航线国际商务酒店的一台出现熔断事故。其余变压器,客户仍在使用中,至今未出现问题。
以上事实,有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熔断变压器照片、《承诺书》、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被告给原告的付款统计表、收据、支票存根及庭审笔录入卷为证。
本院认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被告向法庭提交的2015年11月21日原告的《承诺书》显示,原告出售给被告的变压器均为铝芯绕组变压器,被告已知悉。但是被告并未及时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更换责任。原告承诺对其出售的变压器承担终身质保责任,并承担更换、维修费用,被告对该承诺亦未提出异议,表明原、被告双方已就变压器中存在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其权利已获得保障。原告出售的其余变压器至今未出现故障问题,现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更换已投入使用的全部变压器,不符合双方约定,不符合诚信原则,不利于节约资源,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交易对象为特种设备变压器,交易规模大,数量多,被告将购进的变压器再销售给其他用户,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而非自行消费使用,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法律要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对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进行三倍货款赔偿2710071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反诉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反诉案件受理费88652元,由被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