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787号
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松林店镇工业区工业西路与政府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栾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磊,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