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松林店镇工业区工业西路与政府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栾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诉前调确1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申请人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达成的(2022)京0106民诉前调4073号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确定:一、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78000元;二、若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则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加付利息(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权利人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股票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名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账户共2处,冻结期限一年,至2024年1月18日止。 4.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执9927号执行案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山区窦店镇产业用地03街区G区京房国用(2013出)第00203号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冻结期限三年,至2026年2月9日止。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9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诉前调确144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案中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均存在法定期限,期限届满自动解除。如需继续采取措施,申请人应当在控制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