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5032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新村2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520804597。
法定代表人:张秋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婷,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中汇不动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东路12号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6798793U。
法定代表人:孔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飞,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中汇不动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503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中汇不动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中汇不动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