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2民初1083号
原告: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庄排157号胜太科技园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秋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福来,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玲,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彭民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固泰公司)诉被告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京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固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福来、周宏玲,被告洛阳京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固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94837.28元及利息(利息数额从2019年11月17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4日,被告洛阳京都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总包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分包人)签订了《洛阳京都肿瘤医院加固改造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病房楼、门诊楼、地库、后勤保障楼及放疗中心的5个单体工程加固改造;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丙方完成一个单体施工后,甲方按该单体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支付丙方80%的工程款,加固工程验收合格后14日内甲方支付丙方至合同价款97%;争议解决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后勤保障楼加固工程,并于2019年11月2日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工程量为2675089.98元,按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丙方至合同价款97%,即2594837.28元。以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洛阳京都公司辩称,1、该工程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完工量及工程质量共同进行验收,鉴于几方未共同验收,故我方认为工程量问题存在争议,应对此予以鉴定;2、按照合同约定应扣除3%的工程质保金;3、原被告双方应就案涉工程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4、利息无约定,不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4日,被告洛阳京都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总包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分包人)签订了《洛阳京都肿瘤医院加固改造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病房楼、门诊楼、地库、后勤保障楼及放疗中心的5个单体工程加固改造;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丙方完成一个单体施工后,甲方按该单体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支付丙方80%的工程款,加固工程验收合格后14日内甲方支付丙方至合同价款97%。后原告完成了后勤保障楼加固工程,并于2019年11月2日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且于2019年11月6日确认实际工程量为2675089.98元,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洛阳京都肿瘤医院加固改造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南京固泰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被告洛阳京都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款,迟延履行的,应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1月16日支付原告合同价款的97%,即2594837.28元,但被告未依约履行,除应支付价款外,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94837.2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数额以2594837.28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7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80元,由被告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