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5032号
申请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新村2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520804597。
法定代表人:张秋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云,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中汇不动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东路12号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6798793U。
法定代表人:孔小龙。
申请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中汇不动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中汇不动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中汇不动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姚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