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诉前调670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新村246-2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实,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同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郭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苏0303诉前调67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账号:10×××85),金额以675万元为限。现申请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保全财产不足675万元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请求法院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账号:323600660018000759684),金额以675万元为限。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