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恢33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5208045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04046779W。
法定代表人:***。
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03民初36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苏0303执3656号,执行中,本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2022)苏03执恢87号案件中的案款120685.2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18975.27元,扣缴执行费17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2022年8月23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司 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