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4民初9***7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新村246-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楚杨与被告南京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楚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彭楚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