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安诚顺起重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7执2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安诚顺起重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1)苏0507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1月28日,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安诚顺起重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吊装费128886元,此款由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64443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64443元。如被告有任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到期未付款项及所有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苏州安诚顺起重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四、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9元,财产保全费1164元,合计人民币2603元,由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由于义务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安诚顺起重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1894.00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签收上述材料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经查,本案审理阶段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1、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冻结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2、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奕鸥牌、苏E×××××长安牌、苏E×××××长安牌和苏E×××××江铃牌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作为申请执行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3、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日、7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发起网络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止,均系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E×××××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止,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作为申请执行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4、经查,本院在执行(2020)苏0507执3961号案件时已于2021年4月2日至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6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6、2021年7月12日,经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检索,本案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内无作为权利人的诉讼或执行案件。 7、2021年7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其也不知被执行人公司下落,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31894.00元及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31894.00元及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木林 审 判 员 邹建良 审 判 员 路宽成
法官助理 遆志恒 书 记 员 周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