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执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许滨。
被执行人:苏州华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法定代表人:金卫新。
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法定代表人:沈伟东。
被执行人: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
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法定代表人:艾小荷。
被执行人:苏州华诣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尹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珍。
被执行人:江苏华恒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
被执行人:李敬锋,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李颖,女,198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华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华诣环球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恒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李敬锋、李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5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苏州市虎丘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0505执316号,后本院提级执行,执行标的为695842.14元及相应利息和执行费9358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确认由被执行人欠付款项分期向支付申请执行人,双方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期限为2022年4月30日。
上述事实由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执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琳
审 判 员 施伟
审 判 员 韩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玮
书 记 员 胡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