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49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68360559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无锡市凌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8354778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无锡市凌达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