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执3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1)苏0507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8620元并偿付利息(以1586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02.50元,由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二、2021年8月17日,2021年11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江苏省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江铃牌汽车(车牌号:苏E×××××)、奕鸥汽车(车牌号:苏E×××××)、长安牌汽车(车牌号:苏E×××××)、长安牌(车牌号:苏E×××××)、长安牌(车牌号:苏E×××××)汽车五辆,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3年8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除上述已查封的车辆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保险、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21年4月2日,本院(2021)苏0507执2110号案件,干警赴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进行现场调查,据该工作人员反映该公司早已搬离,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1年10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2021年10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五、2021年11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是(2021)苏0507执2110号、(2021)苏0507执2107号等案件的被执行人,目前上述案件均未有效执结,本案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内无作为权利人的诉讼或执行案件。
六、2021年12月1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网络终本约谈,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本案执行标的为160910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60910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7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黄 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