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执1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上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一份。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7执17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