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广成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温州市大玮石化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广成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303执304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大玮石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广成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大玮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广成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