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753江苏润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91民初2753号

原告:江苏润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68951121T,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三里井59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书,总经理。

被告: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141477822X,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世纪花苑1号楼东侧办公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芝琪,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洪,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镇江。

原告江苏润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文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高明书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芝琪、王金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8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8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初,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由原告对镇江新区国际公寓1号楼西单元进行室内装修。同年工程完工,被告于2019年4月2日出具了一份协议载明尚欠原告工程尾款85万元,分三期付清,最早于2019年5月底前给付20万元、9月底前给付20万元,余款春节前付清,如有一期未还即视为全部剩余款项到期,原告有权索要全部剩余款项,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原告故诉请法院支持上述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润文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2月工程承包协议书1份、2019年4月2日协议1份,拟证明被告将国际公寓中1#西单元装修工程分包给了原告承建,原告于2013年10月施工完毕,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双方对账签订了协议。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大港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公司现在无能力偿还,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1.被告将镇江新区新市镇国际公寓一期1#楼西单元精装修项目发包给原告,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精装修等内容;2.结算方式:以镇江新区审计价定价作为原告结算价,原告按镇江新区审计局审计价,净上交12%给被告(扣除原告供材后上交),代收代付部分费用(如各项税金、工伤以外保险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付款方式:原告的工程合同价暂按600元/㎡计即420万元(最终按审计价);工程结束一个月付至合同价的50%(被告供材按比例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二年年底内付合同价的25%(被告供材按比例扣);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三年扣除被告供材后付清等。

经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另查明,2019年4月2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2019年4月1日双方协商对国际公寓1号楼西单元内装修工程达成协议,截止2019年4月1日止,该工程项目经双方查账核实后无异议,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尾款85万元,被告于2019年5月底前给付原告20万元,同年9月底前给付原告20万元,余款45万元于2020年春节前付清;如上述款项有一期逾期未付或未能完全支付,即视为剩余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有权索要全部剩余款项,被告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2019年4月2日签订的协议约定,被告未于2019年5月底前给付原告20万元,视为剩余款项全部到期,故对原告主张的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截至2019年11月4日,利息共计16022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润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万元及逾期利息16022元(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0元,由被告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黄玉佩

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上诉须知

一、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公式附后)。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三、当事人可凭判决书和上诉状到镇江市中级法院交费。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

四、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

附财产案件诉讼费用计算公式







标的范围(万元)



诉讼费(元)





0



50





1≦X≦10



2.5%-200





10≦X≦20



2%+300





20≦X≦50



1.5%+1300





50≦X≦100



1%+3800





100≦X≦200



0.9%+4800





200≦X≦500



0.8%+6800





500≦X≦1000



0.7%+11800





1000≦X≦2000



0.6%+21800





X≧2000



0.5%+41800